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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来源: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03-23 | 5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4 
来源: 综合监督局

国卫监督发〔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综合监督”子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管事项清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机制。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具体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装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与相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及时采集、统计分析和上报本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信息,推进互联网+监督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执法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职业卫生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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