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高处坠落,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区域内的高处作业。
三、管理职责
1、安环科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负责特级高处作业的审批。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二、三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及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车间班组负责一、二级高处作业的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护。
四、内容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部门根据《高处作业分级》辨识作业级别,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3、安全技术要求管理
(1)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不准拴挂在带有锐角的物体及不牢靠的地方。上方无固定栓挂点要采取措施设置拴挂点。
(2)在坡度大于25°的屋顶作业或在彩钢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要使用垫板,并挂牢、放置平稳;必要时,在屋架下设置安全网。严禁在没有预防设施的彩钢瓦或其他物件上行走作业。
(3)在降雨、降雪等天气下的露天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作业。
(4)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环境下高处作业,经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5)夜间高处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光线不足时,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要采取防坠物的措施,必要时设置隔离区。
(7)随带的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较大的工具、工件应栓在牢固的物体上,零星工具、材料应放在工具袋中,不得上下抛掷。
(8)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器物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9)使用的梯子要牢固,底脚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60°-70°为宜,踏板间距750px-1000px为宜,不得有断档开裂现象,顶端捆扎牢固或设专人扶梯。木梯钢梯要符合安全标准。
(10)患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定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作业监护管理
(1)经现场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落实后,方可实施作业。
(2)作业过程中要指定专人现场监护,监护人不得临时走开,遇紧急危险情况时,执行应急措施。
(3)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施工时,要制定单项安全施工方案。
(4)因作业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5、作业过程管理
(1)作业过程中发现措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待措施落实后,再进行作业。
(2)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7、《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