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作业监护管理
(1)经现场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落实后,方可实施作业。
(2)作业过程中要指定专人现场监护,监护人不得临时走开,遇紧急危险情况时,执行应急措施。
(3)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施工时,要制定单项安全施工方案。
(4)因作业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5、作业过程管理
(1)作业过程中发现措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待措施落实后,再进行作业。
(2)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7、《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